一)《商君书》更法 [24-1]
(二)《商君书》垦令 [24-2]
(三)《商君书》农战 [24-3]
四)《商君书》去强 [24-4]
(五)《商君书》说民 [24-5]
(六)《商君书》算地 [24-6]
(七)《商君书》开塞 [24-7](
八)《商君书》壹言 [24-8](
九)《商君书》错法 [24-9](
十)《商君书》战法 [24-10](
十一)《商君书》立本 [24-11](
十二)《商君书》兵守 [24-12](
十三)《商君书》靳令 [24-13](
十四)《商君书》修权 [24-14](
十五)《商君书》徕民 [24-15]
(十六)《商君书》赏刑 [24-16]
(十七)《商君书》画策 [24-17]
(十八)《商君书》境内 [24-18
](十九)《商君书》弱民 [24-19](
二十)《商君书》外内 [24-20]
(二十一)《商君书》君臣 [
24-21](二十二)《商君书》禁使 [24-22])
(二十三)《商君书》慎法 [24-23]
(二十四)《商君书》定分 [24-24]
《商君书》一书是否乃商鞅所作,难有定论,《四库全书总目提要》认为“殆法家流,掇鞅余论,以成是编”。但该书与商鞅密切相关,则无异议。商鞅,姓公孙,名鞅,是卫国国君姬妾生的公子,所以历史上也称公孙鞅、卫鞅。后因相秦孝公破魏国有功,秦孝公封作商君,因此也称为商鞅。按《汉书·艺文志》着录有《商君》一书,内容共有二十九篇,今本《商君书》共存有二十六篇,其中两篇(第十六篇和第二十一篇)只有篇目而无内容,后面还附有《群书治要》卷三十六引《商君书·六法》篇中的一段逸文,是以实际有二十四篇半。
经典者,《周礼·天官·大宰》“以经邦国”注:“经也,法也。”《仪礼·士昏礼》:“吾子顺先典,贶某重礼,某不敢辞,敢不承命。”郑玄注:“典,常也,法也。”经典即常法也,《商君书》作为法家的经典之作,其内容超越时代,今天读来仍让人有醍醐灌顶之感,试举一二论之。
1.法为国本。《商君书》第一篇《更法》开篇明义就说“法者,所以爱民也”,制定法令的出发点是为了爱护人民。《定分》篇曰:“法令者,民之命也,为治之本也,所以备民也。为治而去法令,犹欲无饥而去食也,欲无寒而去衣也,欲东西行也,其不几亦明矣。”法令是治理国家之根本,治国要依法而行。如果抛弃法令治国,就如同希望不挨饿却抛弃粮食,希望不受冻却抛弃衣服,希望到达东方却往西走,无法实现是明白无疑的。法令面前人人平等,不因为等级、功过、日常德行而有所差别。
知法犯法者,从严处置,这就是“壹刑”。《赏刑》篇曰:“所谓壹刑者,刑无等级。自卿相、将军以至大夫、庶人,有不从王令、犯国禁、乱上制者,罪死不赦。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。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。忠臣孝子有过,必以其数断。守法守职之吏,有不行王法者,罪死不赦,刑及三族。”法令要有定准,不可朝令夕改,否则会如《错法》所云“法无度数而事日烦”,最终导致“法立而治乱”的后果。国家治乱取决于国君和臣民都能守法。《修权》篇谓:“君臣释法任私,必乱。故立法明分而不以私害法,则治。”人主的德行、智慧和勇气都没有超过众人,而能成为人主之根本在于有法令,这在当时而言是很超前的想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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