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远把那张写着“王强、张建军”的纸折成小方块,塞进西装内袋。他起身时,椅子在地面拖出一声轻响。办公室的灯还亮着,墙上的空白处只剩几枚钉子的痕迹,像被拔掉的牙齿。
他走向主任办公室,手里拿着快递案的卷宗。门虚掩着,周正言背对着门坐在办公桌后,手里捏着一张信纸,药杯搁在文件堆旁,杯口一圈褐色水渍。
“周主任,快递案的补充材料我已经交法院了。”林远站在门口,声音平稳。
周正言没回头,把信纸拍在桌上,正面朝上。红章印泥未干,落款是“恒正律师事务所”。
“你们查商铺的事,人家正式来函了。”他转过身,眼皮浮肿,“说我们涉嫌干扰既判案件,破坏行业关系。你让我怎么跟上面交代?”
林远没动,视线扫过那封函。抬头是标准公文格式,措辞克制,但“恶意挖案”四个字加了黑体。
“我没以律所名义立案。”他说。
“可你用的是律所工位,查的是本市判例,调的是合作物业的监控。”周正言声音压低,“人家一个电话打到司法局,所里今年的执业审核还过不过?”
林远低头,从口袋里摸出笔记本,翻开一页空白,写下“恒正来函,5月18日,叫停调查”。笔尖划得深,纸背微微凸起。
“明白了。”他说,“不会再接触这个案子。”
周正言盯着他看了两秒,忽然冷笑:“你以为我不懂你那点心思?嘴上答应,背地里继续查。我年轻时也这样。”
他抽出一份文件甩过来。是五年前一份租赁纠纷判决书复印件,案号0519,代理律师:周正言。
“这案子你拿去看看。原告房东,被告租户,理由也是欠租解约。证据链比老陈那个还薄,最后判了什么?解约有效。我也没翻。”
林远接过文件,手指在判决书末尾停留。法院认定“解约通知已有效送达”,依据是“物业签收记录”和“租户未在十五日内提出异议”——和商铺案的判决逻辑一字不差。
“当时我也想查。”周正言端起药杯,吹了口气,“去物业要签收底单,人家说丢了。找前物业经理,人调去了外地。后来所里接了个大单,急着用人,我就把这事放下了。”
他顿了顿,“所里账还没算清,不能倒。你现在是我手底下唯一能出庭的年轻人。”
林远没接话,把文件夹好,夹在卷宗里。
“回去吧。”周正言摆手,“下个月市律协有个培训,你去听听。少琢磨旧事,多学点实务。”
林远点头,转身离开。门关上前,他听见周正言低声说:“我也没办法。”
第二天上午,林远去档案室调近三年租赁纠纷案卷。管理员老吴戴着老花镜,翻着登记簿。
“近三年的可以,五年前的除非有调查令,不然只能看摘要。”
“我做类案比对,只需要判决结果和理由。”
老吴递来一串钥匙,“编号0500到0520的在c区第三排,自己找。看完放回原位。”
林远在c区第三排来回走了三趟。0514案不在可查范围,但0519案在列。他抽出卷宗,带回角落的阅读桌。
判决书之外,还有庭审记录和代理意见。周正言的代理意见里写道:“被告未能提供未收到通知的反证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”这句话,后来被恒正所用在商铺案的答辩中,仅替换主语。
他又翻出自己整理的“0514”文件夹,对照时间线。两案中,物业签收记录均为手写白条,无签字;租户均称从未见过通知;解约时间都在月底,避开了法定异议期。
差别只有一点:老陈案有监控显示通知被抽走,而0519案没有。
他合上卷宗,登记归还。走出档案室时,顺手把0519案的结案摘要放回原位,却在最后一刻,将判决书复印件折小,塞进公文包内层。
当晚七点,办公室陆续熄灯。林远没开主灯,只用台灯照着桌面。他把0519案判决书摊开,与商铺案判决并列,用红笔圈出相同措辞:“有效送达”“未提异议”“视为认可”。
笔尖停在“视为”二字上。这个词在法律文书里轻,却能把人压死。
他打开手机,翻到一段录音——昨天下午,他路过主任办公室,门没关严,里面传出周正言的声音:“当年我也想过查,可账还没算清……所里不能倒。”
他没录全,只录了这一句。现在听来,那声音像被砂纸磨过,疲惫得不像一个律师。
林远关掉录音,合上两份判决书。他从抽屉取出“0514”文件夹,在最后一页写下:“0519案:周代理,判决逻辑一致,证据缺陷相同。结论:非孤例,或为模板化操作。”
他没撕墙上的草图。那张手绘的时间线还贴在原处,只是用一张便签盖住了“恒正所”三个字。便签上写:“待查:通知签收流程标准化?”
快九点时,他收拾东西准备离开。走廊尽头,周正言办公室的门缝里还透着光。药味混着旧纸的气息,在空气里浮着。
林远走过那扇门,脚步没停。但他右手插进裤袋,指尖碰到那张折好的纸——“王强、张建军”。
他没拿出来,也没丢掉。
走到电梯口,他按下下行键。金属门缓缓合拢的瞬间,他从口袋里抽出那张纸,捏在指间。
电梯灯映在纸上,字迹微微发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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