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一早晨,省纪委大院里那棵老槐树的叶子落了大半,枝桠在初冬的天空中勾勒出苍劲的线条。苏清越推开405办公室的门时,林晓梅已经在了,正在电脑上修改一份文件。
“清越,早。”林晓梅抬起头,“王主任让我们上午去一趟案件审理室,有个案件需要从法律角度提供意见。”
“什么案件?”
“一个县级市副市长,涉嫌在土地出让中为开发商谋利。”林晓梅把打印出来的案情概要递给她,“监委调查已经结束,准备移送检察机关。但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上,有些争议。”
苏清越快速浏览。案情不算复杂:开发商违规调整土地容积率,少缴土地出让金两千多万元。分管副市长在相关文件上签了字,但没有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。争议在于,他的签字是“履行正常审批程序”,还是“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”。
“没有受贿证据?”苏清越问。
“暂时没有。开发商在接受询问时,坚称与副市长只是正常工作关系。但调查发现,副市长的儿子在开发商的公司有股份,虽然是以同学代持的名义。”
“间接利益输送。”苏清越指出,“这可以证明‘为他人谋利’的主观故意。”
“问题就在这里。”林晓梅站起身,“法律上怎么认定这种‘曲线谋利’?走,去审理室听听他们的讨论。”
案件审理室在五楼。会议室里坐了七八个人,主审人是个四十多岁的中年干部,姓陈,头发梳得一丝不苟,说话严谨。
“同志们,这个案子的事实基本清楚。”陈处长打开投影,“关键是如何定性。从党纪角度看,副市长利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,违反廉洁纪律是确定的。但从法律角度看,要认定滥用职权罪,还需要证明‘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’。而土地出让金损失的计算,存在不同意见。”
开发商审计报告显示,按照正常容积率,应补缴出让金两千三百万。但自然资源局出具说明,认为当时该区域土地市场不景气,实际可能收不到这么多钱。
“如果损失数额达不到立案标准,这个案子可能就立不了刑事案。”陈处长看向苏清越,“苏清越同志,你是法律专业的,怎么看?”
苏清越站起来,走到投影前:“我研究过类似案例。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损失认定,最高法院有指导案例明确:损失计算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为基准,不考虑事后市场波动。”
她调出准备好的案例摘要:“在这个案例中,法院指出,滥用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,是国家应当获得的利益,而不是实际能够获得的利益。只要行为导致国家应得利益减少,就构成损失。”
会议室里安静下来。
“具体到这个案子,”苏清越继续,“副市长签字同意调整容积率的时间是2018年6月。我们应当以2018年6月的土地市场价为基准,计算应补缴的出让金。至于后来市场变化,不影响损失认定。”
“如果按这个标准,损失就超过两千万了。”一位审理室干部说,“达到重大案件标准。”
“是的。”苏清越点头,“而且,副市长儿子代持股份的事实,虽然不能直接证明受贿,但可以佐证他‘为他人谋利’的主观故意。两者结合,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就比较完整了。”
陈处长沉思片刻:“苏清越同志的分析有道理。这样吧,我们重新计算损失数额,同时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,听听他们的意见。如果他们也认可,这个案子就按涉嫌滥用职权罪移送。”
散会后,林晓梅对苏清越说:“你刚才讲得很专业。审理室的同志都是老纪检,办案经验丰富,但在法律适用上,确实需要专业意见。”
“我也是在学习。”苏清越说,“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纪法贯通,既要懂纪,也要懂法。这个平衡很难把握。”
下午回到办公室,苏清越开始起草纪法衔接课题的证据标准部分。她结合上午的案件讨论,思考着一个更深层的问题:纪检监察证据要转化为刑事证据,需要怎样的“加工”?
她列出要点:第一,取证程序必须合法合规,全程录音录像;第二,言词证据要转化为稳定的书证、物证;第三,证明标准要逐步提高,从“高度盖然性”到“排除合理怀疑”;第四,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。
写到一半,手机震动。是周维发来的信息,只有两个字:“开会?”
这是他们约定的暗号——如果有工作上的事需要当面沟通,就用这个词。苏清越回复:“三楼小会议室,十分钟后。”
小会议室是给各部门临时开会用的,不预约,先到先得。苏清越到的时候,周维已经在里面,面前摊开一份文件。
“有个情况,和你之前办的案子有关。”周维压低声音。
“鑫旺化工?”
“对。”周维把文件推过来,“我们收到举报,云湖区有个别领导干部,可能干预了鑫旺化工案的执行。举报信写得很详细,提到有人给法院打招呼,要求‘暂缓执行’。”
苏清越心里一紧。她想起东州试点办小张说的情况——企业找了关系。
“举报信有证据吗?”
“有一些线索,但不够直接。”周维说,“提到两次饭局,鑫旺化工的总经理和某位区领导都在场。时间正好是法院准备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时候。”
“你们准备查吗?”
“按规定,这种涉及司法执行的举报,我们可以受理。”周维看着她,“但这个案子是你经手过的,按回避原则,你不能参与。我只是告诉你这个情况,让你有个心理准备。”
苏清越明白周维的意思。如果真有人干预司法,那就是严重违纪甚至违法。而作为曾经的办案人,她需要保持距离。
“我明白。如果需要,我可以提供案件的基本情况,但不会涉及具体细节。”
“好。”周维收起文件,“另外,提醒你一下。纪委工作有个特点——你可能要调查你认识的人,甚至曾经合作过的同志。这种时候,要把握好原则和感情的界限。”
这话说得很含蓄,但苏清越听懂了。如果真查到了云湖区的干部,她该怎么办?
回到办公室,她有些心神不宁。林晓梅看出她的异样:“怎么了?遇到难题了?”
“晓梅姐,我想请教个问题。”苏清越斟酌着措辞,“如果你在工作中,发现曾经的同事可能有问题,你会怎么办?”
林晓梅放下笔,认真想了想:“首先,要相信组织。如果真有问题,组织会依规依纪处理。其次,要摆正位置。我们是纪检监察干部,职责是监督执纪,不能因为私人关系影响判断。最后,要守住底线。发现问题线索,该报告的报告,该回避的回避。”
“如果心里很难受呢?”
“难受是正常的,说明你是有血有肉的人。”林晓梅笑了,“我刚来纪委时,也调查过以前单位的领导。那种感觉,像背叛。但后来我想明白了——这不是背叛,是保护。保护党的纪律,保护干部队伍,也是保护那些可能犯错的人,让他们及时止步。”
这番话让苏清越豁然开朗。是的,监督不是对立,是保护;执纪不是无情,是厚爱。
晚上加班时,她收到东州试点办发来的书面报告。鑫旺化工修复工程的问题果然很严重:企业拖延整改,施工质量差,监管不到位。报告最后附了一段话:“据施工队私下透露,企业负责人说过‘上面有人,不怕法院’。”
苏清越把报告打印出来,在“上面有人”四个字下面画了红线。她想起周维说的举报信,两者吻合了。
她该怎么做?按规定,这个情况不属于研究室的工作范围。但她不能视而不见。
思考良久,她写了一份《关于环境案件执行中可能存在干预司法问题的风险提示》,没有点名具体案件,只是从制度层面分析:环境案件执行难的原因、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、建议加强监督的措施。
写完已经晚上九点。她把材料装进信封,贴上“内部资料”标签,放进文件交换箱。收件人写的是“案件监督管理室”。这是最规范的程序——不越级,不私下传递,通过正式渠道反映情况。
走出纪委大楼时,初冬的夜风有些刺骨。苏清越裹紧外套,抬头看着星空。那些星星在城市的灯光中显得稀疏,但依然坚定地闪烁着。
她想起云湖法院的老楼,想起省高法的玻璃幕墙,想起政法委的会议室,现在又加上了纪委的深灰大楼。每一个地方,都是她法治征程的驿站。每一个岗位,都让她对“公正”有了更深的理解。
公正,不仅是法律的正确适用,更是权力的规范运行,是监督的有效实施,是每一条底线都被坚守。
手机响了,是母亲。
“清越,还在加班?”
“刚下班。妈,您还没睡?”
“睡不着,想和你说说话。”母亲的声音有些担忧,“听说你调到纪委工作了?那里压力大,你要注意身体。”
“我会的。”
“还有……你和周维,现在在一个单位,更要谨慎。你爸说了,年轻人谈对象是好事,但工作和生活要分开。”
“爸说得对。”苏清越轻声说,“妈,您放心,我知道该怎么做。”
挂了电话,她慢慢走回宿舍。路过省委大院的主楼时,看见那面国旗在夜风中飘扬。旗杆下的灯光,把国旗照得格外鲜艳。
她停下脚步,看了很久。
三年前,她站在云湖法院的国徽下宣誓,那时理解的公正是“依法裁判”;一年前,她在省高法的国徽下宣誓,那时理解的公正是“规则完善”;现在,她在纪委的国徽下工作,对公正的理解又深了一层——是“监督保障”。
每一层理解,都不是对前者的否定,而是补充和升华。法治的大厦,需要立法者制定良法,需要执法者严格执法,需要司法者公正裁判,也需要监督者有力监督。
而她,有幸在不同的岗位上,参与这座大厦的建设。
回到宿舍,她打开电脑,在纪法衔接课题报告中加了一章:《监督执纪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》。
她写道:“司法公正需要监督保障,监督执纪需要法治规范。两者不是对立关系,而是相辅相成。纪检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,不是为了干预司法独立,而是为了排除非法干扰、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……”
写到这里,她想起鑫旺化工案。如果真有人干预执行,那么纪委的介入,恰恰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。
法治的理想,就是这样在现实中一点点实现的。有碰撞,有摩擦,有曲折,但只要方向正确,每一步都是前进。
夜深了,她合上电脑。窗外,城市渐渐安静下来。但在这座城市的各个政法机关里,一定还有人和她一样,在为守护公平正义而思考、而工作。
她不孤单。
这条路,有很多同行者。而她,将继续与他们一起,在这条光荣的道路上,坚定地走下去。
因为法治的星光,终将照亮每一个角落。而她愿意成为这星光中的一束,哪怕微小,也要努力闪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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