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清代乃至民国初期土地丈量的章程细节,其核心在于 “规范程序、统一标准、杜绝纠纷” 。
由于清代官方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、名为《土地丈量章程》的文献,其规定散见于《大清会典》、《户部则例》及各省的地方条例中。
到了民国初年,北洋政府在清代实践的基础上,试图颁布更现代化的章程(如《土地调查章程》),但核心章程一脉相承。
结合清代实践和民国初年的章程,其核心的细节:
一、 丈量前的准备(定规)
1. 人员组织与回避制度:
主持者通常由州县官负总责,但实际执行是由其委派的书吏(如户房书办)、差役(如弓手) 以及地方上的乡保、甲长、士绅共同参与。
监督与互保,会要求相邻土地的业主、证人到场监督,防止吏胥舞弊。章程中常强调人员之间需无亲戚关系,以防串通。
2. 器具标准化:
核心工具:弓尺。这是最关键的丈量工具。
标准定制:清代规定,弓尺长五营造尺(一营造尺约32厘米,故一弓约1.6米)。民国后曾尝试改用公尺,但民间多沿用旧制。
器具校验:丈量前,必须公开校验弓尺,确保其长度符合官方标准,防止使用“大弓”或“小弓”作弊。
3. 文书与公告:
发布告示,明确丈量区域、时间和规则。
准备好鱼鳞图册(土地清册)、红契(已税契)、白契(未税契)等原始凭证以备核对。
二、 丈量中的流程(行步)
1. 基准确定:
首先确定土地的 “四至” :东、南、西、北各至何处(如东至某姓田、西至某河)。
由业主指认地界,邻地业主确认。
2. 丈量方法:
起手与转角:从土地的某个基准点开始,拉直弓尺。遇到转角处,必须确保弓尺与边界垂直,形成直角。对于不规则形状,会采用 “割补法” ,将其近似为多个规则图形(如矩形、三角形)分别计算。
计数与记录:专人拉尺,专人大声报数(如“东横十八弓,南纵二十五弓”),专人记录。记录者需复诵一遍以防听错。
复杂地形处理:
丘陵、洼地:清代章程通常规定“平坦土地按实有丈尺,山荒水洼不堪耕种者酌量折算” ,但折算比例往往由官员和地方习惯决定,弹性很大。
道路、沟渠、田埂:章程会明确规定这些是否计入应纳税面积。通常官道、大型沟渠不记,但田间的生产用小路、水沟可能会折算计入。
3. 面积计算:
基本单位:240平方步 = 1亩(这是核心公式)。1步 = 1弓 = 5尺。
计算方法:将丈量得到的长(纵)、宽(横)弓数相乘,得到平方弓数,再除以240,即得亩数。
公式:亩数 = (纵弓数 x 横弓数) \/ 240
示例:一块地,东西宽(横)20弓,南北长(纵)30弓。
面积 = 20 x 30 = 600 平方弓
亩数 = 600 \/ 240 = 2.5 亩
三、 丈量后的工作(定案)
1. 绘制图形与造册:
将丈量结果绘制成图,称为 “坋图” 或 “形段图” ,标明土地形状、尺寸、四至,附在鱼鳞图册和新的地契之后。
详细登记入清册,包括业主姓名、土地类别(民田、官田、屯田等)、面积、等则(上、中、下地)、应纳税额。
2. 公示与纠错:
将初步的清册在城门口或乡里公所张榜公示,给民众一定期限(如一个月)提出异议,称为 “首告”。
无异议后,才最终定案,作为征税的合法依据。
四、 章程中重点防范的弊端
防范吏胥作弊:
“卖弓”:使用非标准弓尺。
“虚步”:丈量时弓尺不拉直,或跳跃计数。
“诡寄”:默许豪强将土地伪报到他人名下以逃避赋税。
防范业主作弊:
“飞洒”:将自己的土地面积分散到别人名下。
“隐瞒”:指认地界时故意缩小范围。
这是一套完整的土地丈量章程,是一套集组织管理、几何测量、数学计算、产权登记和廉政监督于一体的复杂行政程序。
它虽然在设计上力求精密,但在实际执行中,由于技术落后、人员腐败和地方势力的干扰,其效果往往大打折扣,这也是为什么从清代到民国,土地清丈始终是个难题的根本原因。
在涉及对满清遗老遗少、皇室皇亲贵族的皇庄土地进行清丈,是民国初年土地改革中最为棘手和敏感的问题之一。
它不仅是经济行为,更是深刻的政治与社会变革。
当时并未有一部名为《皇庄清丈特别条例》的全国性法规,但其处理原则和细节散见于北洋政府的各项法令、内务部\/财政部的训令以及对特定皇产(如奉天、热河、京津地区)的处理案例中。
一、 根本原则与法律定位
1. 产权定性原则:
区分国有与私产:明确宣告,原属于清室官产(如内务府官庄、祭田、牧厂)及八旗官地,原则上收归国有,列为“官产”进行清丈和处理。
承认部分私产:对于有明确契据、证明为王公世爵、遗老遗少个人私产的土地(而非爵位配地),在验明正身后,承认其私有产权,但需纳入正常的民地清丈流程。
2. 法律依据:
援引《清室优待条件》中 “大清皇帝辞位之后,其原有之私产,由中华民国特别保护” 的条款。同时强调,“官产”不属于“私产”范畴,民国政府有权接管和处置。
依据民国《土地收用法》等相关法律,进行土地的测量、登记和产权变更。
二、 清丈前的特殊准备工作
1. 设立专门机构:
成立 “京津官产清理处” 或 “直隶皇产清丈局” 等专门机构,直属中央财政部或内务部,以绕过可能被旧势力渗透的地方政府。
机构中需配备既懂现代测量技术,又熟悉清室档案和旧制的专门人才。
2. 档案调取与核对:
强制要求逊清皇室内务府提供所有《鱼鳞图册》、《黄册》、《庄头账册》等原始档案。
与前清户部档案进行交叉比对,以识别“正额庄田”与“浮多地”、以及被庄头隐匿的土地。
3. 发布专门公告:
明确宣示清丈的范围、原则、时间表以及对皇庄的特别政策,以安定人心,减少谣言和抵抗。
三、 核心清丈细节条例
针对皇庄的特殊性,条例会包含以下关键细节:
关键问题 处理细则(假设的条例内容)
1. 产权确认 “凡前清内务府、宗人府名下之官庄、粮庄、瓜园、果园等,一律视为国有官产,由清丈局直接接收、清丈。” “凡王公世爵之庄园,其与爵位相随之‘随爵地亩’,于该爵位废止后,地亩收回国有。其有红契、白契可证之私置产业,经核查无误后,按民产办理。”
2. “庄头”处理 “所有前清委派之庄头,在清丈期间须到场指界,并缴清所有旧册。清丈后,其管理权自动终止。” “庄头自行开垦之‘浮多地’,若其能证明系自身投入工本,可酌情给予一定补偿,或准其优先承领、承租,但须按新章缴纳地价或地租。”
3. 土地分类与处置
正额庄田: 清丈后,直接列为国有公产,由官产清理处估价,招佃放垦或公开发售,所得款项上缴国库。
浮多地: 一经清出,全部收归国有,处理方式同上。
佃户承耕地: 保障实际佃户的优先承佃权或优先购买权,以稳定农业生产,避免社会动荡。
4. 赋税(升科) “所有清丈后之皇庄官地,自放垦或发售之年起,承垦人或买受人须依法向国家缴纳田赋。” 这意味着彻底结束了皇庄“不纳粮”的特权历史。
5. 特殊照顾与过渡政策 “为体现优待,可从前清皇室官产收入中,划拨一定比例,作为逊帝及皇室之用度,但须纳入民国财政监管。” “对于积极配合清丈、主动缴验契据的王公遗少,在其私有土地的清丈和登记中,可酌情减免部分手续费。”
四、 可能遇到的阻力与应对策略
条例的制定者必然预见到巨大的执行阻力,因此会配套严格的保障条款:
1. 应对武力抵抗:
“如遇庄头煽动佃户,聚众抗丈,或毁损标桩,得由清丈局申请地方军警,予以弹压,首要分子依法究办。”
2. 应对法律纠缠:
“设立专门申诉渠道,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清丈执行。对于以产权纠纷为名,行阻挠之实者,经查实后,其土地视为官产予以没收。”
3. 应对行政腐败:
“清丈人员如有受贿、徇私、丈量不公等情,一经发现,立即革职,并移交法院惩处。” 强调对执行队伍本身的监督。
这样一部细节严密、立场强硬的专门条例,其核心目的可归结为:
政治上:宣示民国主权,终结封建土地特权。
经济上:将大量隐匿、低效的皇庄土地纳入国家税基,增加财政收入。
社会上:打击“庄头”等中间剥削阶层,一定程度上缓和佃农的处境。
然而,在北洋政府时期,由于政局动荡、军阀割据、行政能力低下以及清室势力的持续抵抗,如此彻底、公正的清丈几乎未能实现。
很多时候,所谓的“官产清理”变成了权势阶层和军阀们的一场 “盛宴” ,他们通过低价收购、强行霸占等方式,将大量皇庄土地攫为己有,而真正的国家利益和农民权益并未得到有效保障。
因此,这套土地清丈条例,更像是一个“理想的蓝图”,揭示了民国初年现代化国家建设所面临的巨大历史惯性阻力。
民国初年,东北地方政府对皇室土地(皇庄)的清丈政策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,旨在将前清遗留的官有地转化为私有地,以增加财政收入并推动边疆开发。
以下是具体政策细节及相关文献条例的梳理:
土地国有化转向私有化民国成立后,东北地方政府(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)通过清丈土地,将前清皇室庄田、王公府地、围场等官地收归国有,再丈放给私人,实现“土地私有化”。
核心原则包括:
“正额归府,浮多归国”:原册地地价归王公所有,私垦浮多地归国有。
“先尽原佃承领”:优先允许原佃户低价购地,避免土地兼并。
2. 清丈机构设置
奉天省:1914年设立“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”,统一管理皇室庄田、官荒、河淤地等。
吉林省:1915年成立“吉林全省土地清丈局”,颁布《吉林省清丈民旗各项地亩暨兼放零荒规则》,对民旗地亩按亩清丈。
黑龙江省:1916年设“清丈兼招垦总局”,推行《黑龙江省招垦规则》和《黑龙江省清丈规则》。
核心政策条例及实施细则
1. 清丈章程与地价规定
《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王公庄地查丈章程》(1915年)
丈放范围:前清皇室庄田、内务府地、王府地、苇塘山荒等。
地价标准:上等地每垧30元大洋,中等地20元,下等地10元;浮多地亩需补缴地价。
原佃优先:庄佃可优先承领,若无力购买,政府收回另放。
《黑龙江省沿边荒地抢垦章程》(1930年)
抢垦资格:允许垦户“抢垦”未垦官荒,三年内垦齐(第一年20%、第二年60%、第三年100%)。
分成机制:垦熟后,民地按原户三成、垦户七成分劈;官荒地则按等次补缴地价。
2. 催垦与惩罚机制
《奉天省催垦章程》(1920年代)
开垦时限:领荒后三年内需垦至十分之四,否则未垦部分收回,原价不退。
淘汰惰农:对拖延垦殖者“一律淘汰送回原籍”,高效垦殖者按成绩奖励。
3. 移民安置与土地分配
《兴安屯垦区移民办法》(1929年)
垦殖形式:分“军垦”(驻防军团开垦)和“民垦”(放荒招佃)。
扶持政策:移民可获免费火车票、农具种子借贷(三年后返还),每户给荒四方(180垧)。
交通优惠:北宁铁路发售“减价优待票”,移民携带农具免运费。
三、文献条例列表
以下为政策实施中的核心文献及内容摘要:
《奉天全省官地清丈局章程》 1914年 统一丈放前清皇室庄田、官荒、河淤地,触发王庄大规模国有化。
《王公庄地查丈章程》 1915年 规定地价分三等,浮多地归国,解决府佃矛盾,稳定税收。
《黑龙江省招垦规则》 1916年 三年未垦即收回另放,杜绝“领荒不垦”。
《沿边荒地抢垦章程》 1930年 垦户分三年垦齐,官民分成,加速土地开发。
《兴安屯垦区移民办法》 1929年 提供交通、农具、种子支持,吸引关内移民超百万。
四、政策影响与争议
1. 经济成效
1915–1924年,奉天丈放王庄地190万亩,黑龙江放荒超300万亩,土地税成为军费重要来源。
移民涌入使东北耕地面积激增,1927–1929年移民超300万人。
2. 社会矛盾
宗室分化:上层王公通过人脉早获地价,下层宗室被忽视。
庄佃困境:地价虽降,贫佃仍难筹集资金,部分土地被权势者垄断。
3. 主权意义在日俄侵夺东北资源的背景下,清丈政策确权国土,抵制殖民渗透。
文献来源:上述条例详见《奉天公报》《黑龙江省政府公报》及地方档案(如辽宁省档案馆藏清丈局文书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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